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
Code for protection of in-service natural gas pipeline
DB 34/ T 2977—2017
4 基本规定
4.1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异常情况,应当按照管道企业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4.2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4.3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沿线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
4.4 管道企业应根据GB 32167相关要求进行管道完整性管理。
4.5 .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a)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b)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c)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4.6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地域范围内,.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a) 种植高度大于5m的深根植物。
d)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e) 挖塘、修渠、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f) 其他建设工程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钻探。
4.7 在管道附近,.止堆载或开挖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
4.8 其他建设工程修建的防洪、分流、蓄水等造成水文条件变化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应保护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4.9 进行下列施工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向管道所在地主管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提出申请:
a)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g)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50m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m地域范围内,新(改、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h)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m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10 其他项目建设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施工工法、施工区边界与管道的空间关系、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因素、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等。管道企业应积.配合提*相关图纸资料。
b) 专项施工方案应经管道企业同意,建设单位报管道所在地县*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施工,在实施过程中应接受管道企业的监督。
4.11 新(改、扩)建高压交流输电线路、交流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时,建设单位应按照.7章相关要求,对交流干扰进行调查和防护。
4.12 管道企业应根据管道敷设的.点,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文条件等因素,对损毁的水工保护进行修复,水工保护的做法应执行.9章的有关规定。
4.13 管道两侧各200m新设置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建设单位应报管道所在地.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
5 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或交叉
5.1 *般规定
5.1.1 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时,公路、铁路用地界距管道中心线不宜小于3m。
5.1.2 公路、铁路与管道交叉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当交流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不小于lOOOm时,可不进行干扰调查测试。当并行间距小于1000m时,应执行.7章的有关规定。
5.1.3 邻近管道的公路、铁路桥梁基础建设工程,应考虑管道的安全,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5.2 技术方案
5.2.1 公路、铁路与管道并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满足本标准4.10的相关要求。
b) 公路、铁路用地界距管道3m以外时,可不进行.殊保护。但施工危及管道安全的情况除外,如施工可能造成管道损.或发生管道位移等。
c) 局部受限地段,公路、铁路用地界与管道间距在3m以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
d) 公路用地边线范围内的路边绿化带内占压管道时,应在管.上方0.5m处连续铺设钢筋混凝土盖板对管道进行保护并密集设置管道标识。
e) 公路行车道占压时,建设单位应与管道企业协商进行改线。若不进行改线,应进行专项论证。
5.2.2 公路、铁路路基与管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满足本标准4.10的相关要求。
f) 宜垂直交叉,.殊情况下交角不宜小于30°。
g) 校核管道强度系数,设置管道专用保护涵,管道.部距离涵洞盖板底部距离不宜小于0.5m,应根据管道的不同管径,选取合适的保护涵尺寸,公路与管道交叉保护涵的穿越详细尺寸可参见附录A。铁路穿越保护涵的尺寸以铁路部门设计为准。
h) 管道保护涵上方应埋设警示带,在公路、铁路两侧用地界范围内管道上方各设置*个交叉标志桩。
i) 盖板涵长度宜伸出路堤坡脚、排水沟外边缘不小于2m;当穿过路堑时,应长出路堑.不小于5m。涵洞内空间应采用细土充填。
5.2.3 公路、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设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满足本标准4.10的相关要求。
b) 宜垂直交叉,.殊情况下交叉角不宜小于30°,当交叉角度小于30°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c) 管.上方应铺设钢筋混凝土板对管道进行保护,钢筋混凝土板宽度应不小于D+1m(D为管道外径),钢筋混凝土板的制作要求可参考图集02J331。钢筋混凝土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以外3m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d) 公路桥墩(台)与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铁路桥墩(台)与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3m。
e) 桥梁施工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冲击管道或引起管道位移的措施。
f) 交叉段管.上方应增设管道标志桩,标志桩间距不大于10m。
5.2.4 公路、铁路桥梁与管道并行符合下列要求:
a) 水域桥梁选址与穿越管道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b) 陆地桥梁桥墩边缘与管道间距不应小于5m。
5.3 施工技术要求
5.3.1 施工前,应在管道中心线的地面上连续放线,标识出管道的埋设位置。
5.3.2 应将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不小于5m范围内的区域设置管道保护区,保护区的边缘应插设标志旗和拉设警示带或采用安全隔离栏等警戒措施。
5.3.3 局部受限地段,需在管道两侧各5m范围内施工时,宜采用人工作业。
5.3.4 当管道保护区外的取土、堆土或震动施工影响管道安全时,建设单位应采取保证管道安全的措施。
5.3.5 当施工车辆*避免要从管道上方经过时,施工方应在管道上方搭设钢制便桥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避免车辆碾压管道。
5.3.6 盖板涵施工时,管道下方及两侧0.3m范围内不允许开挖,涵洞内空间应采用细土填实。
5.3.7 盖板涵施工时,应分段依次施工,前段施工完毕后才能进行后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大于6m。
5.3.8 盖板涵及其基础在养护期内.止使用。
5.3.9 道路桥墩施工过程中应对管道邻近土体进行沉降观测,每个观测断面宜布置4个沉降观测点。
5.3.11 桥墩桩基施工时,.止采用爆破开挖等扰动大的作业方式。靠近管道*侧承台土方开挖需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
(未完待续)